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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庭审发问的十大误区

发布日期: 2024-11-13 05:13:23 来源:GC法检测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包括对被告人的发问、对同案人的发问、对证人的发问、对鉴定人的发问、对专家证人的发问等。无论发问对象是谁,发问内容始终都是围绕着证明己方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目的展开的。庭审发问既是宝贵的机会,也是潜在的危机。公诉人、法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能通过庭审发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辩护律师则能够最终靠发问,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辩护律师在庭审发问中的角色和作用很关键。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会通过庭审发问还原案件事实,恰当地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而无经验的辩护律师,不仅可能白白浪费这个环节的辩护机会,有时还会起反效果,通过发问错误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

  大部分被告人本人是缺乏法律知识的,他们不一定能够区分清楚罪名的区分标准、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等,辩护律师在庭前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普法培训和辩护策略沟通,不至于让被告人在庭审发问现场不知所措,甚至不小心验证自己有罪、罪重。

  全案总共有陈某、刘某、方某、郑某四名被告人参与,四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并没有指控被告人陈某纠集了刘某、方某、郑某去参与打砸的“纠集”情节。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发问。

  在问其他人被告人时,辩护律师又逐一问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得到的都是对他的当事人不利的结果。

  这样的庭审发问就免不了尴尬了,公诉机关都没有指控被告人陈某有纠集的行为,辩护律师却贸然问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最终得出对被告人陈某极其不利的答案。显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陈某在庭前没有充分沟通,辩护律师在庭前也没有向被告人陈某全方面了解情况。

  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目的是要通过庭审发问,让当事人当庭讲述案件事实,通过他的庭审供述证明他无罪或者罪轻,而不是还原全部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没有还原全部案件事实的义务。辩护律师应该摆正自己的角色,切勿不断追问对己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以至于让已方被告人误以为这是对他有利的情节,而把对自己不利的情节着重陈述。

  涉案公司多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被指控构成诈骗罪。庭审中,其中一名辩护律师对他的被告人发问。

  有无领取奖金,关乎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大小,进而关乎定罪量刑的轻重和罚金的数额。在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不断追问己方被告人有没有领取过奖金,在被告人当庭回答没有的情况下,仍然不放弃,继续“指证”己方被告人在笔录中已经说过领取几万元奖金,让被告人误认为自身的辩护律师反复问的这样的一个问题,应该是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于是当庭供认领过4万元钱奖金的情节。显然,辩护律师没有牢记自己辩护律师的角色,把自己当成了公诉人,不断追问“指控”对己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角色错位,是庭审各方都要时刻避免的错误。有时公诉人也会犯这个错误。

  当事人没有仔细看就签署笔录,这是辩护律师想问的问题和想要的答案,公诉人问笔录是否属实就足够的,但多问了辩护律师会问的问题,由此产生指控的反效果。

  辩护律师向己方被告人发问,正常的情况下,尺度比较好把握,可以问开放性的问题。毕竟,辩护律师庭前与己方的被告人都有充分沟通过。但是,在对己方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人发问时,就要留意发问的尺度了,同案被告人对案情都比较了解,也会了解很多对己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事实或情节,辩护律师切勿把同案人逼问成控方证人。

  辩护律师:你好,我是xxx的辩护律师,我想问,xxx有没有参与这一单寻衅滋事?

  辩护律师:你好,我是xxx的辩护人,我想问,你是否确认xxx有参与走私?

  辩护律师:你好,我是xxx的辩护人,现向你核实几个问题。据你所知,xxx有没有跟老板一起在车里一块儿去巡逻?

  上面三个案例中,辩护律师向同案被告人发问没把握好尺度,不断追问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非要得出”一个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结果,就这样把同案人逼问成了控方证人,证明出自己的当事人有罪或罪重,得不偿失。

  为了通过庭审发问,得出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庭审发问的问题是需要精心推敲设计,既要精简凝练,又要直接切人主题,还要能够大致预测可能的答案。问题及其答案对证明案件事实应是有利的、可控的,这样的问题和答案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而言,才是有营养的。

  在本案中,包括司机在内的几十名被告人都被抓获归案,接受审判。在庭审中,司机的辩护律师向同案人发问。

  涉案双方因为做工程的问题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多名工人将对方打伤。后工程老板和工人都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中,其中一名工人的辩护律师向同案人(老板)发问。

  在本案中,排位靠后的很多被告人都只是公司的员工,是从犯,罪责比较轻,都和检察院达成了认罪认罚协议。在庭审中,其中一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他的当事人发问。

  上述三个案例就是律师在提问时未精心设计,问题和答案都没有营养的表现。在法庭上发问的问题,都是需要在全面细致掌握案件情况、掌握各个被告人认罪情况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如果没有精心设计,临场发挥能力又一般,问出来的问题就没有营养,白白错失了通过庭审发问验证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机会。

  刑事案件庭审是比较严肃的,正常的情况下,法庭会按照既定流程,让辩护律师充分发问。但有一些时候,辩护律师会不小心会遭到法官,公诉人的一致反对,甚至法官当庭对辩护律师进行训诫。辩护律师要不断总结处理这样的一种情况的经验。一般来说,如果辩护律师的发问,有恐吓、串供、诱导嫌疑时,公诉人和法官是很不乐意的,公诉人会提出异议,法官也会予以制止。

  起诉书指控谢某和郑某、王某三个人一起去实施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谢某认罪,被告人郑某、被告人王某都不认罪。在法庭发问阶段,被告人郑某的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谢某发问。

  辩护律师:谢某,你好,我是郑某的辩护人。你刚才说你和郑某、王某有一起去实施这起犯罪。但是我的当事人郑某,还有当事人王某都说没有去实施过。和你说的不一致,你敢不敢和他们当庭对质?

  公诉人:我认为,这位辩护律师的问话存在很明显的恐吓和影响被告人意志的情况,请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发问的方式。

  其实,这样的发问,确有不恰当之处。一方面,辩护律师将其他人的不同供述,作为前提告诉被告人,会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因此导致串供的风险。另一方面,辩护律师问被告人敢不敢和其他两人当庭对质,确实有恐吓该被告人的嫌疑。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专家证人都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关于哈希值概念的问题,先向专家证人发问。

  专家证人:哈希值就是一种单项函数,经过计算得知,一般来说是每一个电子文件唯一的编码。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之后,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就该问题继续向鉴定人发问。

  辩护律师:你说 MD5 值不是哈希值?刚才专家证人说,MD5 值是哈希值的一种形式……

  法官:辩护人,请注意提问方式,不能把专家证人的观点告诉鉴定人,法庭提醒第一次。

  在这个庭审中,辩护律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忽略了发问方式,将其他专家证人的意见,告诉了鉴定人,这会被法庭认为是影响甚至误导鉴定人作证的表现,不少法官都会予以制止。

  庭审发问环节是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对被告人发问、同案人发问、证人发问,还是向鉴定人,专家证人等人发问,目的都是证明己方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因此,除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要格外的注意外,也需要留意问答对被告人的评价造成的影响。

  比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认为不知道涉案物品是毒品。那么,在庭审发问环节,辩护律师就不要刻意提及(强调)被告人是吸毒人员的事实。例如,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中,被告人刘某被指控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就犯了这个错误。

  辩护律师的本意可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75 条的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异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案被告人在吸食毒品之后几个小时内接受的讯问,由于吸食毒品之后,精神情况异常,处于有缺陷的状态,在认知和表达能力上,有异于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慎重。

  然而,这种问答对被告人是不利的。其一,吸毒后的讯问笔录应当排除的依据并不充分。其二,在毒品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吸毒,会被认为主观上对于毒品是有很深刻认识的,被告人辩称不知道涉案物品是毒品的辩解更难被接受。无论是贩卖、制造、运输还是走私毒品,法院都倾向于认为,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向鉴定人发问的问题,应该是有环环相扣的内在逻辑。即使是毫无意义的问题,也是为关键性问题作铺垫的。如果问题本身既毫无意义,又没有为别的问题作铺垫,那么这样的问题就没有发问的必要。

  辩护律师:鉴定人你好,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总共有700 多页,结论就有几十页,但是分析部分只有两页,两页的分析怎么能得出几十页的结论?

  鉴定人:我的整份鉴定意见中,有很多地方都有分析的,每一个结论都有分析的,不止两页,你可以认真看看鉴定意见。

  其实,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中,分析部分的内容多少,与检验判定的结论是否科学客观,与鉴定意见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并没有必然关系。即使分析部分内容少,也不等于鉴定意见不达标。因此,对鉴定人提出这样的质疑,没什么意义,鉴定人很轻松地就反驳了。

  如果严格遵照《电子数据司法鉴别判定通用实施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一个鉴定意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瑕疵。辩护律师向鉴定人发问,不需要面面俱到,揪着每一个瑕疵不放,非得让鉴定人作出解释。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样一些问题中很多可能仅仅是瑕疵,不是硬伤,没有杀伤力,鉴定人也总能够找出些相对合理的解释。

  辩护律师留意到鉴定意见中没有写明所使用的软件工具的版本号。于是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发问时,辩护律师始终揪着这样的一个问题,要求鉴定人给出解释。

  鉴定人:这我要解释一下。我所使用的软件都是在网络上公开下载的软件,是非常普通的软件,就像 Word、Excel 一样,因为这些工具都很常见,完全不需要在鉴定意见中写明用的是 Word、Excel 的哪一个版本。同样的道理,我在检验判定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软件是很常见的,完全不需要写。没有注明这些常见软件的版本号,也是我的书写习惯。

  辩护律师:根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别判定通用实施规范》,鉴定意见是应当记录所使用的软件及软件版本号的,为什么你没有注明?

  在这次询问鉴定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揪着没有标明软件版本号这样的一个问题不放的必要性有待商榷。除非作为其他核心问题的铺垫,否则发问的意义不大。毕竟,没有标明软件版本号,并不是鉴定意见的硬伤。本案中辩护律师还采用了开放性问题的问法,鉴定人应答如流,无法达到有效的质证效果。

  向鉴定人发问不能为了发问而发问,要有目的性,目的是否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让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因此,别出心裁钻牛角尖,为了发问而发问,有时候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例如,网络传销案件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常常会出现“层级”“积分”“推荐人”这些概念。部分辩护律师很执着于否定这些概念,认为电子数据鉴定不能直接出现这些概念。于是,当庭向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发问,要求解释此类概念的由来。

  辩护律师:检材电子数据中,就有这个概念是吧。那电子数据中,用的是中文还是英文?是“推荐人”这三个字吗?

  辩护律师:你做的是电子数据鉴定,“层级”是综合性概念,倾向于法律概念,你做电子数据鉴定,怎么鉴定出“层级”这个概念?

  鉴定人:我已经说了,检材中有这个概念,从检材电子数据中也能够准确的看出这个层级关系。

  在此次询问鉴定人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想表达的观点是,鉴定人做的是电子数据鉴定,而“层级”“积分”“推荐人”等这些概念,不是电子数据能显示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使用这一些概念是没有依据的。

  一般来说,我们都不建议辩护律师提出这些“牛角尖”的问题,提出这样的质疑并不能够达到否定鉴定意见的目的。其一,在传销案件的司法实践惯例中,电子数据鉴定的就是会员之间的层级关系、奖励关系、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的关系等,所以,电子鉴定意见中都充斥着“层级”“积分”“推荐人”这些概念。其二,客观上看,涉案的电子商务平台会员系统确实存在“会员”“积分”“推荐人’“被推荐人”等概念,并利用这些概念发展会员。其三,涉案电子数据中,也是大量出现“member class “ count( member class )“ wpoint “ point “ rpoint” 等相关概念的。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是要讲究立场的。立场不同,则问的问题就不同,所得到的答案就不同。例如,向鉴定人发问时,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由于立场不同,发问的问题、角度、目的就完全不同。鉴定人是作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关键证据的人,属于“控方证人”,对鉴定人发问,辩护律师要把握发问立场、角度和目的,不宜问过于简单的开放性问题,否则庭审发问就容易变成鉴定人向辩护律师 、法庭、旁听人员讲解专业相关知识和检验判定的过程有多么专业的科普现场。

  控辩双方对涉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能否当作证据适用存在很大争议。庭审中辩护律师向鉴定人发问。

  鉴定人:是的,我们在检验判定的过程中,采取了xxx措施,来保障检材不受污染......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检验判定的过程中,你采取了什么鉴定标准、鉴别判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检验判定的过程的这个发问过程,变成了鉴定人向法庭科普讲解电子数据鉴定的过程,这样的发问不仅不能够达到否定鉴定意见的效果,反而帮助鉴定人当庭充分论证鉴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庭审发问环节是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辩护律师向法庭证明己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重要机会。因此,辩护律师应该在庭前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充分了解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情况和同案人的供述,研究透彻鉴定意见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精心设计庭审发问的问题。否则将错失证明己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机会,甚至还可能起反效果,通过发问证明己方当事人有罪或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