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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某百货公司销售侵权“假酒”全部没收罚款20000元!

发布日期: 2024-10-27 18:14:50 来源:新产品展示

  2022年以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聚焦关系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的市场重点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查办了一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5月7日,我局收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中宁县某机电经销部销售侵犯“大艺”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6台型号为Mod.2106-2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台型号为Mod.2106(裸机)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上述2款共8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鉴定,为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的2款共8台充电式冲击扳手;2.罚款642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区内摆放有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的剑南春白酒2箱(每箱6瓶,2箱计1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的贵州茅台纪念酒1箱(每箱6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贵州1918茅台酒1箱(每箱6瓶),现场未能提供涉案的3款共24瓶白酒的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为鉴别上述涉案白酒的真伪,我局分别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3款白酒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的3款共24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12瓶、贵州茅台纪念酒6瓶、贵州1918茅台酒6瓶,共计3款24瓶白酒;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宁县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摆放有苍术粉、蝉蜕粉、车前子粉等性状为粉末状的中药饮片共计36种38罐,其中,砂仁粉、人参粉、延胡索粉、肉桂粉、焦六神曲粉等5种共5罐中药饮片外包装上执行的标准为:《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剩余31种共33罐中药饮片外包装上的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20年第一版),上述涉案产品中部分已开封使用。通过查询《中国药典》(2020年第一版)及《四川中药饮片标准》(2015年版)有关标准,涉案的36种中药饮片【性状】均不符合相应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不符合药品标准的36种共38罐粉状中药饮片;2.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夏“大数据智慧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巡查时发现,中宁县某特产店在淘宝网开设的“中宁特产经营店”,店内多款产品外包装均标识有“中寕枸杞”字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大量外包装标识有“中寕枸杞”字样的包装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使用的“中寕枸杞”包装物370个;2.罚款3000元 ”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某洗化店销售的2盒“丝蕴洗护套装”(限使用日期2019年11月8日)、1盒“伊蓓诺初生净源”(限使用日期2021年2月20日)、2盒“伊蓓诺颜皙丝语”(限使用日期2021年2月20日)共计3种5盒化妆品均超过了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作出“1.没收扣押超过有效期的“丝蕴”牌、“伊蓓诺”牌共计5个套盒的化妆品;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五市交叉检查中发现,中宁县某卫生院正在使用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KHB卓越400试剂盘存放的尿素测定试剂盒(液体)、Y-谷氨酰转移酶测定试剂盒等17种37瓶医疗器械均超过限期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的17种共计37瓶超过有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CJ2022-07-178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中宁县某醋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1.5升的瓶装老酸头枸杞香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两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香醋300瓶,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共获利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中宁县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工业产品(肥料)案

  2022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2071129《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由河北省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年2月16日的光碳缓释肥料(包膜长效控释肥)中氮含量24.8、磷含量7.8、钾含量7.2、总养分39.8,均不符合Q/HBNKF016-2019《光碳缓释肥料》规定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涉案批次的化肥225袋,截至案发共售出213袋(已全部召回没收),自用12袋,涉案化肥货值金额共计36210元,当事人共获利8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合格涉案肥料213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520元;3、罚款36210元”的行政处罚。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您: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线及本县市场监管系统(附后)电话进行举报,我们将依法对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力保障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本县市场监管系统举报电话: